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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给百万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热潮下的税务风险你知道吗?

2021-10-08 14:27

2021年5月10日,北京市人社局副处长在体验了送外卖不易之后,携巡视组与美团公司代表进行了对话,美团公司代表表示,在册1000万美团骑手均为“外包”,引起社会热议。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目前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人,并确定了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成为外卖、快递等行业乐于选择的用工模式。本文分析了个体工商户的财税要点、灵活用工模式涉税法律风险。
个体户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户。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见到街边的小餐馆、服装店、美发店、以及包子铺等等,这些店铺通常就属于个体户。还有淘宝、天猫平台上的个人卖家,也属于个体户类型。
由于个体户通常由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经营,所以通常规模比较小,管理也简单。
但与注册公司相同的是,个体户注册时也需要先明确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者、注册资金等信息。并在注册后,受到税法的管辖,依法进行记账、报税、年报申报等工作。
个体工商户的15个财税特征:
01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03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04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05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06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07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08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
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09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
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11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
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12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1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
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14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
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年度汇算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15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
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当前灵活用工平台的税务问题日益突出。根据上述模式涉税处理的分析,用工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形式都容易面临以下四个税务问题:
1、虚开发票涉嫌违法
在无真实业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下,一些灵活用工平台通过虚增业务量、虚构交易方式或以委托代征为名,行倒卖票为实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票,以获取非法利益;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为赚取服务费,与用工企业恶意串通虚开专票。一些灵活用工平台发布虚假用工消息和利用地方税收优惠虚开专票。这些行为均易面临虚开的刑事责任风险。
部分用工企业会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再由自己公司的员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通过平台提供这部分服务,从而可以通过平台企业以服务费或劳务费的形式向员工发放部分工资,员工少缴个税,用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并获得可税前扣除的发票,灵活用工平台亦赚取了服务费,表面上实现多方共赢。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平台之间的业务易被认为不存在商业实质关系,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票,同时也存在偷逃税的刑事责任风险和较大的税务合规风险。
2、用不合规“替票”涉嫌违法
灵活用工企业为进行税前列支的扣除取得不合规的发票,进而少交个税或企业所得税,容易引发税务风险。部分灵活用工企业要求自由职业者以“替票”的形式把服务费或劳务费“报销”出来,从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种情形下灵活用工企业将会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容易造成平台企业期间费用异常,且涉及到虚开发票行为。
实践中,还可能存在灵活用工平台向用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品种科目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或用工企业接受平台企业数量、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两种方式均会导致双方面临虚开行为的刑事责任风险。
3、公对私转账涉嫌违法
用工企业通过对公账户将资金支付给灵活用工平台后,灵活用工平台扣除“服务费”将剩余款项通过个人账户转至用工企业个人账户,用工企业将费用支付给自由职业者,易被认定为形式上的“资金回流”,将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真实的业务,灵活用工平台将可能涉嫌逃税虚开的刑事责任风险。
4、不合规代扣代缴个税涉嫌违法
平台企业不实行代缴代扣个税义务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税务行政处罚。如果灵活用工平台应扣未扣个税的,须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如果灵活用工平台已扣而未缴个税的,须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和滞纳金。
灵活用工模式下,如果存在真实的业务外包或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形下,企业因为合理的商业目的采取灵活用工形式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合理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式。但仍需注意的是对用工企业所外包业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核实检查,否则可能涉及面临实际用工企业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拆分人员工资以偷逃税款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风险。
四、灵活用工平台应对涉税风险的五个关键点
随着灵活用工热潮的升温,灵活用工平台的税务问题日益增加,其面临的税务风险不可控。同时,灵活用工税收管制的相关规定尚待完善。那么灵活用工平台在现行政策下如何应对自身的涉税风险来实现税务合规呢?接下来将对其进行阐述。
1、灵活用工平台须在获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开授权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对自身的税务风险可控,进而规避自己的涉税风险。
2、灵活用工平台要保障自身业务的真实性,并对用工企业所外包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按照实际服务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票,避免无真实业务交易的虚开。
3、灵活用工平台对个税的代扣代缴要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税收规定,用工成本要按照登记一申报一纳税一开票的流程把控平台成本,以降低涉税风险。
4、灵活用工平台开展行业涉税培训,提高纳税遵从度;确保自身“懂政策、会开票、能申报”,进一步适用新税制的相关政策来规范企业自身的财务核算、发票管理,降低自身的涉税违法风险。
5、灵活用工平台应当深入了解国家出台的灵活用工等新业态经济的最新税收政策和国家税收征管部门的最新监管动态,据此规范和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制度。其中最关键的合规点在于保障业务真实性,对业务真实发生的过程、结果全程留痕。
五、灵活用工的税收征管何去何从
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与就业压力持续存在的背景下,企业用工成本不断增加,灵活用工受到各企业的热捧,利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同时由于灵活用工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就业率和稳定民生,国家和地方政府亦重视灵活用工在“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由于灵活用工模式的飞速发展,而法律政策具有滞后性,因此对灵活用工的税收规制问题亟需解决。2020年至今,国家及政府出台了较多的灵活用工利好政策,但是关于如何解决灵活用工税收问题的相关规定较少。仅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问题进行监管的职责,例如从平台企业涉及的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进行审查,重点关注平台企业发票开具异常情况,当发现平台企业集中、频繁向少数企业或客户开具金额较大的发票、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时,要求平台企业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必要时可采取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进户核实情况等方法。
对于灵活用工平台此类新兴经济业态的税收监管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以引导平台企业完税税务合规、提高税收遵从度为主要目的,以行政处理、处罚为次要手段,重教育而非重处罚,特别是不应将刑事打击面扩大。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亦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规范行业秩序,树立税收征管标准,以帮助新兴经济业态健康发展。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15个财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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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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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政策解读 <劳动仲裁如是说> 一、涉疫情争议处理的有关法律适用 疫情防控期间,部里、地方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政策文件,对全力支持用人单位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部分法律政策理解不一、内容冲突,导致“同案不同裁”“ 阅读更多

    2021-11-0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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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2 11:38

  • 从事房建和市政工程的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节约社保和个税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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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2 11:34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对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好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防范化解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的各类风险,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对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 阅读更多

    2021-11-0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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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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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自贸管委规[2021]7号 2021-08-13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 阅读更多

    2021-11-02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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